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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許瑞東黃信滿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 當事人
    林睿駿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抗 告 人 林睿駿 相 對 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8 月7 日本院裁命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430元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應徵收抗告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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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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