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俊榮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即被告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林宜修間因給付報酬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惟因附帶上訴人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薪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附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計算式:40,110元×1/3= 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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