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黃瑞煌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被告
- 福將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韋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就附件所列事項於兩周內具狀說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對下列不爭執事項,有何意見?
㈠原告先後任職於家福公司、被告公司,開始日為100年12月
1日,最後工作日為108年1月21日,離職前平均工資為
44,103元。
㈡原告於108年1月22日向被告表示因病需休養,之後未再上班
提供勞務。
㈢被告公司於108年5月20日將原告退保。
㈣兩造曾於108年6月3日在新北市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未
成立,之後被告於翌日即108年6月4日以存證信函表示兩造
已於108年5月17日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另依勞基法第12條第
1項第6款事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㈤被告公司已先後於107年12月、108年1月-5月為原告各提繳
退休金588元、2,520元、2,520元、2,520元、2,520元、
1,680元,共12,348元。
㈥被告公司就原告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1,622元、加班費
15,880元範圍內不爭執,並同意退還原告溢繳之勞保費
12,500元。
二、對下列爭執點,有何意見?
㈠兩造間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為何?
(原告先主張是被告公司單方面終止、後改稱是依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6款;被告主張兩造於108年5月17日合意終止、
並經被告於108年6月4日通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
止)
㈡被告公司與家福公司是否具有實體同一性關係?原告年資是
否應予合併計算?
㈢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334,447元及預告工資44,103元,有無
理由?
㈣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227,304元,有無理由?
㈤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671,262元,有無理由?
三、原告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是否如準備書狀㈢所載,主張於108年5月23日向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時,因被告公司擅自退保、違反勞動契約等事
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㈡108年4月底到公司預繳15,300元的勞、健保費,該筆金額是
誰通知繳納的?金額如何計算?預繳哪幾個月?有何證明?
(原告自稱每月勞健保自付額約1500元,即勞保保費應負擔
約909元、健保費應負擔約591元)
㈢原告於108年5月23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曾主張「108年4月
及5月雇主要求自付勞健保費15300元,扣除自付額3494元後
請雇主歸還11806元」一語,該自付額3494元如何計算?
㈣依照原證14,原告曾經領取勞保失能給付428,252元,是自
己申請?還是透過被告公司申請?如果透過公司申請,曾經
提供那些資料給公司?
㈤除證人林慧芬外,是否還向公司其他人告知生病住院一事?
是否曾經提供診斷證明書給公司?是否有其他Line對話資料
可以提供?
㈥原告主張年資合併計算,是8年7個月?還是7年7個月?
㈦就平日加班費部分,原告主張「於100年12月1日至105年12
月31日,每星期一、二、四、五加班之時間約為3小時;106
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每星期一、二、四、五加班之時
間約為2小時」,但被告抗辯依照原證8「103年5月至104年2
月考勤表及薪資表」及被證4「107年5月16日至108年1月31
日出勤明細統計表」所載,原告並非每星期一、二、四、五
都有加班,請逐一核對,並依核對後實際加班狀況,依照勞
基法規定按每一年、月計算加班費金額(原告所列平均值計
算方式與實際情形不合)。
㈧就週六加班費部分,原告主張從100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月
31日止,每周六都加班8小時,但被告抗辯依照前述原證8、
被證4所載,原告並非每週六都有加班,請逐一核對,並依
核對後實際加班狀況按每一年、月計算加班費金額。而依照
勞基法第39條規定,只有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周六
屬於休息日,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又依105
年1月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法定工時為兩週84
小時,即周一至五各8小時及隔周六4小時,每月周六超過8
小時以上者才為加班(即每月有1日周六不屬於加班日);
105年1月1日之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每二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周六上班時數即為加班(每周
六上班均屬於加班)。
㈨就加班費部分,被告提出5年時效抗辯,有何意見?(依本
院收狀戳章,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08年6月24日)
四、被告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如原告主張年資合併計算有理由,
1.對原告的資遣費計算式有何意見?如不同意,請提出被告
計算式。
2.對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227,304元計算式有何意見?
如不同意,請提出被告計算式。
3.對原告請求加班費671,262元計算方式有何意見?如不同
意,請分別就平日加班費、週六加班費提出被告計算式。
㈡如原告主張年資合併計算無理由,依照任職被告公司期間
1.資遣費應為多少?
2.原告得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為何?
3.原告得請求加班費金額如何?請分別就平日加班費、週六
加班費提出被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