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余佾嫺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棋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益
- 被告
-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南強
- 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公司於兩周內提出下列資料:①兩造間簽訂之聘僱契約(勞動契約),②工作規則,③員工績效評估作業實施辦法,④原告曾加入「GMT台北辦公室」或「GMT-駐外China」電子郵件群組的證明(人證或物證),影本請逕送原告,⑤原告於107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無過失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