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謝南強
- 原告余佾嫺
- 被告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原 告 余佾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棋 白宗益 被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公司於兩周內提出下列資料:①兩造間簽訂之聘僱契約(勞動契約),②工作規則,③員工績效評估作業實施辦法,④原告曾加入「GMT台北辦公室」或「GMT-駐外China」電子郵件群組的證明(人證或物證),影本請逕送原告,⑤原告於107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無過失的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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