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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林庭安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林美鈴
被上訴人
陳憲忠即雙喜彩券行

      黃俊達即雙喜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4 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9,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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