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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台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紀志良
被上訴人
李俊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81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金額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 萬4,624 元(計算式:1 萬1,978 元+9 萬4,778 元+3,734 元+190萬4,134 元=201 萬4,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497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3 萬5,9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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