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原告
- 趙世全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業營造有限公司、達詮有限公司、李國強即宜昌工程行、劉聲潤、陳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