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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古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含資遣費肆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預告工資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關於請求預告工資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部分,因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柒佰伍拾元,至於請求資遣費肆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元部分,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另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準此,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壹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計算式:750元+7,605元+4,500元=12,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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