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原 告
- 劉沐潔
- 訴訟代理人
- 孫瀅晴律師
- 被 告
- 奔馳茶茶髮藝工作室即宋沂娗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約定因設計師合作協議書發生法律爭議時,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被證1之設計師合作協議書第9條約定可按,本件訴訟自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