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 原告
- 簡孝亦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訴訟
- 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融律師
- 被告
-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雪慧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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