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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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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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及經債權人公司用印。
二、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證據。
三、就請求金額逾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零貳元部分,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