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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7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邱河捷
債務人
債務人
李宜蓁

一、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河捷、李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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