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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14號債 權 人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諠 債 務 人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貳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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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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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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