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7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62號
- 債權人
- 天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章耀
- 代理人
- 林士逸
- 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代理人
- 吳佳真律師
- 債務人
-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國清
人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