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01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尤志田
- 債務人
- 程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程
人
一、債務人程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程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