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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71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楊惠穎
債務人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宏即簡榮洲
法定代理人
簡嘉助
法定代理人
簡李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賽藝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附表編號三、編號四及編號五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代為受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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