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馬超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14號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債 務 人 馬超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非向契約當事人速運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而向債務人馬超群個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馬超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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