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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債權人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bastian Beck
債務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 如未約定利率時,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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