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俊瑋
- 當事人高大永、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471號債 權 人 高大永 債 務 人 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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