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忠
- 原告張沛元、周郁茹、丁子恩、沈虹、何曉玲、李奎瑩、林益靖、蘇浩翔、周雨磬、李俊娜、閻惟中、梁台興、張念祖、張鎬哲、巫勝義、賴曉峰、林長進、王先宇、吳坤璋
- 被告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債 權 人 張沛元 債 權 人 周郁茹 債 權 人 丁子恩 債 權 人 沈虹 債 權 人 何曉玲 債 權 人 李奎瑩 債 權 人 林益靖 債 權 人 蘇浩翔 債 權 人 周雨磬 債 權 人 李俊娜 債 權 人 閻惟中 債 權 人 梁台興 債 權 人 張念祖 債 權 人 張鎬哲 債 權 人 巫勝義 債 權 人 賴曉峰 債 權 人 林長進 債 權 人 王先宇 債 權 人 吳坤璋 債 務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債權人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元,惟債權人僅於聲請時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通知所有未繳納裁判費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之送達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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