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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 原告
    張沛元周郁茹丁子恩沈虹何曉玲李奎瑩林益靖蘇浩翔周雨磬李俊娜閻惟中梁台興張念祖張鎬哲巫勝義賴曉峰林長進王先宇吳坤璋
  • 被告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43號債 權 人 張沛元 債 權 人 周郁茹 債 權 人 丁子恩 債 權 人 沈虹 債 權 人 何曉玲 債 權 人 李奎瑩 債 權 人 林益靖 債 權 人 蘇浩翔 債 權 人 周雨磬 債 權 人 李俊娜 債 權 人 閻惟中 債 權 人 梁台興 債 權 人 張念祖 債 權 人 張鎬哲 債 權 人 巫勝義 債 權 人 賴曉峰 債 權 人 林長進 債 權 人 王先宇 債 權 人 吳坤璋 債 務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債權人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元,惟債權人僅於聲請時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通知所有未繳納裁判費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之送達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伍佰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該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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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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