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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威原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金發
債務人
債務人
吳明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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