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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債權人
人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淑珍
債務人
潤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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