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江聰龍
- 債務人
- 鈞圓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洪瓊瑛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敏珊
- 債務人
- 賴騰翔
- 債務人
- 周靜芝
一、債務人鈞圓國際有限公司、洪瓊瑛、王敏珊、賴騰翔、周靜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依聲請狀附表借據第一筆至第四筆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鈞圓國際有限公司、洪瓊瑛、王敏珊、賴騰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元,及依聲請狀附表借據第五筆至第六筆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不服上開支付命令之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