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靜宜即豐滿早餐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3號債 權 人 福德門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債 務 人 林靜宜即豐滿早餐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加盟契約條款內容。 二、債務人負責人林靜宜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