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劉蕭利亞
聲請人
劉承杰
相對人
劉興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法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其週年利率即為5%。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1號判決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671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27,799元│同上。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9,600元│同上。 │├─────────┼──────────┼──────────────────┤│合 計 │ 38,399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8,399元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