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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仁生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於聲請前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仁生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相對人李仁生已於民國86年11月2 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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