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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 原告
    潘冠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潘冠諭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業經鈞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102號裁定准予在案。今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102號裁定命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供擔保而於新臺幣1,000,000元範圍 內准予假扣押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就假扣押之原因事實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108年度板司調字第66號受理 在案,此有起訴狀影本、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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