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 抗告人
-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相對人
-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民國108 年6月13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