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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黃憲文

  • 原告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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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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