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領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文喆(民國00年00月0 日生,住臺北市○○區○○街000 號3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領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6076877)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領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領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8 年10月29日止滯欠106 、107 及108 年度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79,362元,尚待徵收及執行;而相對人係一人有限公司且唯一董事文領軍於108 年5 月7 日死亡,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71條第1 項規定應行清算,惟查相對人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復經貴院以108 年9 月11日新北院輝民科字第57014 號函覆未受理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第79條規定,應以唯一股東兼董事文領軍惟清算人,然文領軍已歿,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第80條前段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擔任清算人。依聲請人查得資料及戶政機關函復資料既載,文領軍已離婚、無配偶,其父母皆歿於文領軍死亡之前,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難查無資料,惟據文領軍父母之年籍回推,渠等均應誕於民國初或前,研判年事已高,已不在人世,餘各法定繼承人長子文喆、長女王彤、姊姊文美虹、妹妹文美霞、妹妹文美雲及孫女文忻等6 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案,是以,本案相對人已無適格之代表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一切事務,致前揭稅額繳款書無法移送執行及徵收。綜上所述,為保全租稅債權,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清算人,且因文喆係文領軍之兒子,正值青壯年(75年次),應已累積相當社會經驗,且依相對人最近3 年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所示,105 至107 年度文喆領有相對人核發之薪資所得,係相對人之受僱人,應熟悉相對人事務,堪認具備處理相對人清算相關事宜之智識及能力,允足擔任清算人,請法院准予選派張佳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截至截至民國108 年10月29日止滯欠106 、107 及108 年度營業稅合計79,362元,尚待徵收及執行;而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即文領軍已於108 年5 月7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長子文喆、長女王彤、姊姊文美虹、妹妹文美霞、妹妹文美雲及孫女文忻等6 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文領軍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本院108 年9 月11日新北院輝民科字第57014 號函、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108 年9 月26日新北版戶字第1084952042號函(函附件)、文領軍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及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108 年11月1 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2414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屬實。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係為處理該公司未了結之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同時貫徹課稅公平,以免其因無法送達而處於實質無法課稅之不公平狀態,致有害公益,是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核結果,因文領軍之女文彤、孫女文忻均未成年,而其家屬中,父母、祖母、外祖母均已歿,姊妹文美虹、文美霞、文美雲均以出嫁且未與文領軍同戶籍址,依常情難其等知悉相對人之營運並為之處理清算事宜,但其長子文喆105 至107 年間受領相對人給付薪資,此有繼承人文喆105 至107 年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附卷足稽,足認文喆對相對人之營運應屬了解,則在相對人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文喆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