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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許瑞東

  • 上訴人
    林原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原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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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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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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