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

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林原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