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鈺鵬
- 被告
-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