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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賴彥魁

  • 當事人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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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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