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被告
泰利電機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電梯設備買賣合約書及電梯設備安裝工程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查兩造所簽立之上開合約書均約定:「倘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經原告遞狀聲請依上開約定聲請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