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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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