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欣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