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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曹惠玲

原告
隋時語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被告
展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元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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