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