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6號
- 原告
- 新北市○○○鄉○○○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平
- 被告
- 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一平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柳宏典,嗣變更為黃一平,有原告網頁列印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爰依職權裁定命黃一平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