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蘇芙萱
- 當事人李興漢、頂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4號上 訴 人 李興漢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頂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蘇芙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1,165,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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