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8號

原告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告
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誠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承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承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被告係以「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應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亦於書狀上將被告之名稱更正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可確定本事件之當事人被告之正確名稱為「承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