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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號

聲請人
即承當訴訟人
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聲請人
即原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李宥臻
相對人
即被告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鄭育庭律師

       黃奕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鐵道局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代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3月18日將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預拌混凝土材料貨款新臺幣23,971,525元債權,讓與聲請人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53至155頁)。茲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分別具狀聲請由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承當訴訟,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無意見,惟被告交通部鐵道局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二第443、446頁;卷三第129、111、151頁),依前揭規定,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聲請由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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