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黃信樺
- 上訴人張黃玉英
- 被上訴人何定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1號上 訴 人 張黃玉英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何定順 即 被 告 賴義霖 平昇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平昇 被 上訴人 欣漢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段明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9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42,002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2,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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