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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誌洋林琮欽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再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代理人
李岳庭律師
代理人
李岱穎律師
相對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8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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