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張誌洋林琮欽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黃憲文

  • 上訴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再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87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