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7號
- 抗告人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代理人
- 李岳庭律師
- 代理人
- 李岱穎律師
- 相對人
-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 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抗告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