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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請人
楊又榮
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4+1) ×43×10=2,150 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
    國106 年2 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6 年2 月13日至108 年2 月12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
    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於澎湃精準有限公司、澎湃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任職?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
    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前即自106
    年2 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6 年2 月13日起迄
    今,有無另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聲請人現是否仍受
    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48384號執行扣薪中?如是,請陳報
    扣薪前後之薪資數額分別為何,並補陳相關證明(薪資移轉
    命令、薪資單等,如為影本,須為完整清晰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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