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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09號

聲請人
陳大華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59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9 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
    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
    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聲請人名下有數十筆土地,堪
    認應有相當資力,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成年
    人無須提供綜所稅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現任職於何小吃攤?每月薪資為何?小吃攤負責人為
    何人?小吃攤是否有辦理營業或相關商業登記?並請提出薪
    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
    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
    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名下除郵局、合作金庫及華南銀行之金融帳戶外,
    是否有其他金融帳戶?開立各金融帳戶之目的為何?並請補
    登前開金融帳戶存摺內頁資料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須附存
    摺封面)。
十一、聲請人於106 年及108 年間任職於鼎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現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領取方式為何?若是轉帳方
      式,請提出轉帳帳戶封面及內頁明細資料。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陳報聲請人車輛之殘存價值。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第一類謄本。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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