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鄭家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算:11人×10份×43元=4,730 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0 巷00弄0 號2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
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
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107 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
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
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
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
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6 年11
月4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
6 年11月4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
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11
月4 日起至108 年11月3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清算聲請狀所載?請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為現金領取方式或打零工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
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
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及雇主或介紹
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
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
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
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任職於浤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
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
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
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即自106 年11月4 日起至108 年11月3 日期間內含伙食、住
宿、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
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清算聲請狀所
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膳食費6,300 元、日常生活費1,000 元、電話費500 元
、交通費1,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
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最新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醫療費
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
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已提出部分,無須重複提出)
。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11月4 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6 年11月
4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