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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請人
蔡玫燕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合計為4,7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說明目前最大債權人銀行為何?應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
    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
    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2月13日起迄
    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聲請人並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
    帳戶餘額,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㈢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
    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㈢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6年2月13日至今,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
    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
    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
    (即108年2月12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請聲請人說明
    丁丁小吃店經營情形,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
    得稅申報書。
七、其餘陳報事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6年2月13日起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
    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㈡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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