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高文淵、連士綱、鄧雅心
- 當事人林美慧、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林美慧 毛綉瑜 毛志文 洪宇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勝明 被 上訴 人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 訴訟代理人 許吉良 葉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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