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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高文淵連士綱鄧雅心

  • 當事人
    林美慧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林美慧 毛綉瑜 毛志文 洪宇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勝明 被 上訴 人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 訴訟代理人 許吉良 葉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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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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