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償
- 訴訟代理人
- 葉月雲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美意
- 被上訴人
- 胡毓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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