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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上訴人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被上訴人
郭美意
被上訴人
胡毓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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