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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若美宋泓璟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上訴人
登秋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馨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宜安
被上訴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楊登任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漏未記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登秋娥訴訟代理人陳宏銘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因漏未列載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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