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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08年8月19日之裁定,經核本院前開裁定並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顯然錯誤,自無裁定更正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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