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裁定,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108年8月19日之裁定,經核本院前開裁定並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顯然錯誤,自無裁定更正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